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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农民工讨薪难的死穴
来源:世界华人文化传播网   作者:世界华人文化传播网   日期:2013/3/2 18:30:03   阅读:

 近日,辽宁沈阳的一名包工头为了多冒领人工费,花钱从劳务市场雇人假冒工地工人“领工钱”。实际上,涉事工地共有1068名农民工被欠薪2000多万元,当地政府部门先行全额垫付拖欠工资后,在发放时发现了“假工人”。

 几乎每年春节前后,农民工讨薪都是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从跳楼讨薪到媒体监督,从政府部门的各种举措到法律规定的“恶意欠薪罪”,农民工“讨薪无门、维权也难”的现实却难有大改观。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没有足够的讨薪证据,为相关部门的推诿不受理“埋下祸根”。

 被欠薪的为什么总是农民工

 “来自四川和湖南的20余名农民工,冒着冷风站在广州闹市区一楼盘前讨薪”、“兰州农民工讨薪,包工头频玩失踪”、“包工头携款外逃,农民工常掉陷阱”……这些报道的主角都少不了“农民工”。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李强曾说:“我们所说的欠薪,基本上有 95%以上发生在农民工群体身上。”

 “这和农民工从事的行业直接相关。”全国律协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80%以上的农民工在房地产建筑企业里务工,而建筑企业超七成工人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就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包工头按时发薪,农民工在一开始就陷入了被动。

 这与黄乐平的观点不谋而合。他为上百名农民工提供过法律援助,其中绝大多数都在建筑企业务工。

 “如今,很多建筑企业招工都是‘外包’给包工头,所以农民工一般都是与包工头对接,很难接触到建筑企业和劳务公司,更别提找这些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了。”黄乐平说。

 在时福茂看来,绝大多数建筑企业采用“按工程结款”的结算方式,“建筑企业一旦是遇到资金链的问题,很可能会无法按时‘按工程结款’,讨薪纠纷就会发生。”

 那么,能不能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求按月发放工资?黄乐平直言,农民工群体维权意识薄弱,“很少会有人要求企业与他们签合同。”而那些尝试过向包工头反映和要求的农民工,在被告知没法签后也打消了这个念头。

 “包工头告诉这些农民工,不想干可以走,他们找人很方便。”黄乐平说,“农民工听到这话就退缩了。”

 包工头的自信来源于巨大的农民工数量。国家统计局于今年2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就业人口中,农民工总量为26261万人,比上年增长3.9%。

 “如此庞大的农民工群体进城务工,他们面临着极大的竞争压力。他们往往觉得找到一份工作已很不容易,如果为没法签劳动合同放弃,舍不得。”黄乐平如此推测。

 农民工讨薪难在证据

 “农民工讨薪,国家还是鼓励他们先走行政途径解决。”时福茂说,目前的困境在于,相关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

 他受理的不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找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后,大都被对方以“证据不足,无法受理”为由拒绝。

 有报道说,沈阳一农民工为讨要被拖欠的千元工资,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却被告知需要提供9种证明。由于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她至今没讨回工资。

 “行政部门受理此类案件,确实有规定的程序。”黄乐平说,但一些规定在弱势的农民工面前显得“不人性”。

 黄乐平表示,解雇书面证明、考勤卡、工资单明细复印件诸如此类的证据,已经成为相关部门的案件受理依据。可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更别说其他证明。

 时福茂把这理解为行政部门对受理“农民工讨薪”态度消极。

 “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他们把地方经济利益置于农民工群体利益之上。”时福茂表示,以建筑行业为例,若是受理此类案件,势必会耽误工程进度。这样一来,地方经济发展会蒙受一定的损失。基于这种考量,行政部门就不想多管。

 虽然2011年2月,恶意欠薪就已正式“入罪”,但各地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却少之又少。

 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恶意欠薪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各地法院在立案、审判时往往遭遇标准不清、界限不明的问题,比如究竟欠薪多少才该立案。

 “由于把握不准,不少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时都格外审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院较少受理此类案件。”时福茂说。

 预防才是最好的办法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如把“数额较大”明确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标准明确是好事,这给法官在立案、审理的过程中提供了更明细的依据,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错判、漏判。”时福茂认为,这并没有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核心。

 “证据是农民工群体的‘死穴’。”时福茂说。法院判案要讲证据,但面对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证据的形式是否可以更灵活?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现实问题。

 “虽然相关部门要求农民工出示的证据确实门槛过高,但也不能否认大多数农民工都是出事了以后才想到找政府和法院,之前并未留心存证。”黄乐平认为,一方面,鼓励农民工找相应的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这是首要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灵活取证”,农民工平时也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明劳动关系等关键法律事实的证据,为可能发生的争议作充分的准备。

 时福茂认为,农民工讨薪的维权案件近年来呈增长趋势,宜疏不宜堵,态度上不能再消极。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预防作用,而预防就是最好的治理。

 “这种监管不仅需要有人保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也可吸纳其他部门参与,建立联动机制。”时福茂表示,以建筑行业为例,各地建委可以加强对包工头的监管。比如,工程启动前,根据包工头招收的农民工人数,要求他们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到了工程结款的时候,若是发不出工资,可用这笔保证金救急。有保证金的约束,包工头也不会轻易潜逃。

 

世界华人文化传播网采编员 编辑部 世界华人文化传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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